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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
一、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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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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