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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后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1号
)
第七条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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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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