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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
的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
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
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52号
)
【
已更新为新文件,
财税〔2007〕92号
已废止
】
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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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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