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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规定:“四、
增值税
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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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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