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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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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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