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规定:“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
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
消费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