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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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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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