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如何重新申报纳税?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23号
)第四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
车辆购置税
征税专用章。”
二、根据《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