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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
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若干规定
》(
(1989)国税地字第7号
)
规定:“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
。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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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地字[1989]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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