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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流动医疗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3号)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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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