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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
规定:“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
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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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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