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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低于账面价值变现,该差额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
资产损失
,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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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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