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十五项规定:“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