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
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