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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第四目规定:“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