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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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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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