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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是否应代收代缴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机动车的车船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
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
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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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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