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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