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是否适用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
《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753号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7]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