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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管理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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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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