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途的部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