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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收入,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