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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前还是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
)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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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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