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前还是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