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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少缴税款是否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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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农[2001]5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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