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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