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
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
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