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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
《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8]30号
)
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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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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