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请问对市地税局补税的决定不服,应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
其他
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6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