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鲁地税函〔2008〕126号
)文件规定,直接用于
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