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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 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 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 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因发生重大 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使得 评估结论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者特 定价值,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 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 交易案例或者其他比较对象,尽可能选择最接近、比较因素 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者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