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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