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 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 金流 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