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 有 可 获 得 信 息 来 评 价 企 业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至 少 12个月的持续经营 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 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 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