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 融 企 业 等销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不 具 有 明 显 可 识 别 营 业 周 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 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 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 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 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 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 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