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规定,
2.“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