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