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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财务报表哪些属于非流动负债?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属于什么类型负债?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九条  负 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 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 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 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 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 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 类为流动负债。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 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 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 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 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 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 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 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 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 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