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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负 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 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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