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1409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 "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月末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加工商品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无论采用当月商品进销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