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