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下 列 关 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其 调节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