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 业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的 显 著 位 置 至少 披露下列 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