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