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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利润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 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利 润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 十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分 别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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