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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 额在附注中如何披露?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前 提 议 或 宣 布 发 放 的 股 利 总 额 和 每 股 股 利 金 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