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规定,
4.“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