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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如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