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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满足什么条件的资产可以确认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什么?因生产周 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可以归类为流动资产吗?正常营业周 期不能确定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七条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 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 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 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 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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