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