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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需要提供比较期间报表吗?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如何编制调整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 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 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 据 本 准 则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 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 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 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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